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近一段时间,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常出现以社交平台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进行裁判的案例。本次最高法公布的决定,标志着国家最高审查机关正式在司法解释中确定了微博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据地位。该决定的公布有助于推动我国法律的完整性和全面性。
微信(图片来源网络)
根据最高法公布的决定,决定中详细地写明了新增了一条内容作为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1、将网页上、博客、微博等平台的聊天内容可作为证据。2、手机短信息、邮件、即时通讯软件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3、用户的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登录记录等。4、图像、文档、视频、计算机程序等。5、以其他数字化形式存储、传输或处理的有效信息。
我觉得,本次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还是和我们息息相关的,这也是打破举证“尴尬”的有效手段之一。最后,建议朋友们以后在使用社交软件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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